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规则》适用于本公司进行的一切拍卖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的发展目标是:敢于争先、勇于创新。
公司的服务宗旨是:汇集信息,调整资源,规范操作,合理公平,优质服务,诚实信用,公司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科学的操作方式来提高各类物质的使用价值,使国家、集体、个人都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拍卖程序

第四条 委托人有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的权利,委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提供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以及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效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或特别约定书。
第六条 凡拍卖标的需要技术鉴定的,将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试和评估。评估结果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本拍卖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的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交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尤为重要)。

第三章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八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 拍卖会公告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争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公司在拍卖前对展示的拍卖标的进行编号、定位,并提供标的的文件及有关资源,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第四章 拍卖的实施

第十一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须知。
第十二条 拍卖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并公布工商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该标的的拍卖。
第十四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须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来确认拍卖成交。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第十七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拍卖标的如需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自行办理手续。

第五章 佣金

第十九条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第二十条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如对佣金比例未作规定,拍卖成交时,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大宗标的成交收取佣金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成反比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向本公司委托拍卖或参加竞买标的者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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